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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物權變動
一、物權變動的含義與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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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fā)生(取得、設定)、變更或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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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包括物權取得、變更與消滅三種基本形態(tài)。
1.物權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1)物權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權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如通過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權。
(2)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權利自前手繼受而來。如繼承。
判斷物權取得屬于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關鍵在于所取得的權利是否源自權利前手。
2.物權的變更包括主體、客體及內容三方面的變更,其中,物權主體變更實際上是物權轉讓。
3.物權的消滅可分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兩類。絕對消滅是指物權本身不復存在,例如,客體消滅將導致物權絕對消滅;相對消滅表達的則是物權轉讓的含義——相對于物權出讓方而言,物權消滅了。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物權變動的原因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二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法律行為旨在根據(jù)行為人意志發(fā)生法律效果。若法律效果指向債法領域,設定債法上的權利義務,則稱債權行為,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權法領域,直接變動物權,則稱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直接發(fā)生物權讓與、變更或廢止效力之法律行為。
【相關考點】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事件和人的行為。人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1)法律行為;(2)事實行為。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主要包括三類:
?。?)基于事實行為?!段餀喾ā芬?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基于法律規(guī)定。《物權法》規(guī)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基于公法行為?!段餀喾ā芬?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必以公示為前提。
三、物權行為
(一)物權行為的含義
財產法上的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別。債權行為的效力在當事人之間確立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為此負有法律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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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效果
債權行為不會直接引起積極財產(物權)的減少,卻會使得消極財產(義務)增加。物權行為則直接導致行為人積極財產的減少。
2.處分權
物權行為使得物權發(fā)生變動,故出讓人需要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無處分權而轉讓他人物權(如所有權),稱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真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得有效,否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歸于無效。
【相關考點】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經(jīng)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3.兼容性
物權只能被轉讓一次,出讓人在實施轉讓物權的物權行為后,即失去所轉讓的物權,故對于同一物不能實施兩次處分行為。但債權行為因其僅負擔義務,而不涉及物權變動,故可反復作出,在同一標的物上成立的數(shù)重買賣合同均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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