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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契稅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1/23 15:43:08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八章 房產稅法、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契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知識點:契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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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稅征稅對象具體包括以下五種具體情況: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讓方不交土地增值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受讓者應向國家繳納出讓金,以出讓金為依據計算繳納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方應交土地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符合條件的轉讓方需交土地增值稅)

  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按房產現(xiàn)值(折價款)繳納契稅;

 ?。?)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房地產企業(yè)以自建商品房投資交土地增值稅);

  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yè),免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贈與(非公益性贈與需交土地增值稅)

  5.房屋交換(單位之間進行房地產交換應交土地增值稅)

  (1)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應繳納契稅。

  (2)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繳納契稅。

 ?。ǘ┯嫸愐罁蛻{稅額的計算

  1.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依據的規(guī)定。

 ?、俨扇》制诟犊罘绞劫徺I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算征收契稅。

  ②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果是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適用的稅率征收,如果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2.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三)稅收優(yōu)惠

  重點關注以下幾項:

  1.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2.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yè)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

  3.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第八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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