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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要約和要約邀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1/24 13:54:55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要約和要約邀請

  1、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解釋1】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2】所謂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該意思表示已經(jīng)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并不要求該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合同的“所有條款”。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解釋3】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則視為要約。

  【解釋4】(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解釋5】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情形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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