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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關于承租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1/30 14:42:4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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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關于承租人

  1.索賠權(quán):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quán),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2.受領權(quán):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quán)利。

  (2)拒領:

情形
出賣人違反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可拒絕受領租賃物:
①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②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nèi)交付租賃物,經(jīng)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后果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div>

  3.維修義務:承租人應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4.風險: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鏈接】一般的租賃: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要求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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