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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預習:濫用行政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1/05 13:53:44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jù)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jù)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知識點: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1. 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強制交易

  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地區(qū)封鎖

  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

  對外地商品執(zhí)行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或妨礙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正常經營活動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

  2. 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第十一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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