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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商業(yè)匯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13 16:45:3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商業(yè)匯票

  1、商業(yè)匯票根據(jù)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企業(yè)出票、企業(yè)承兌)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yè)出票、銀行承兌)。

  2、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日期:商業(yè)匯票根據(jù)付款日期(俗稱到期日)的不同,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為確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據(jù)出票日期確定到期日)和見票后定期付款(根據(jù)承兌日期確定到期日)四種類型。

  3、商業(yè)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4、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5、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

  (1)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jù)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追索權的消滅時效: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jù)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匯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匯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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