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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留置權的性質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27 16:26:02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留置權的性質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解釋】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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