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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對人抗辯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8/17 17:47:46 字體:

  知識點:對人抗辯(相對的抗辯)

  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基于“合法理由”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抗辯。

  1.可以抗辯的情形

 ?。?)直接相對人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無對價

  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如贈與),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能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3)明知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仍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該持票人。

  2.不能抗辯的情形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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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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