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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清償
清償,又叫履行,是指為了實現(xiàn)合同目的,滿足債權,合同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圓滿完成約定義務的行為和終局狀態(tài)。它是合同消滅的最主要和最常見的原因。
1.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當然引起債的消滅。
2.債務人向債權人的代理人、破產企業(yè)的清算組織、收據(jù)持有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受領清償?shù)牡谌饲鍍攤鶆盏?,合同權利義務也因此而消滅。
3.清償一般應由債務人本人為之。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代為清償?shù)?,也可以發(fā)生清償?shù)男Я?,但合同約定或依合同性質不能由第三人代為清償?shù)某?。第三人在代為清償后,可代位行使債權人的權利?/span>
4.債務人清償債務應當按合同標的清償,但經債權人同意并受領替代物清償?shù)?,也能產生清償效果。
5.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shù)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shù)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shù)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shù)膫鶆栈蛘咔鍍數(shù)殖漤樞蛴屑s定的除外。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舉例】債務人于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均欠付債權人100萬,但是第二、第三筆債務有擔保。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應先清償“已經到期的債務”;均到期的,先清償“第一筆沒有擔保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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