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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船舶噸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自2012年1月1日1起施行。
一、征稅范圍、稅率
(一)征稅范圍: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
(二)稅率:定額稅率。
分為優(yōu)惠稅率和普通稅率。
【提示1】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qū))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xié)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yōu)惠稅率。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提示2】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凈噸位船舶稅率的50%計征稅款。
拖船每1千瓦=凈噸位0.67噸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噸稅按照船舶凈噸位和噸稅執(zhí)照期限征收,應納稅額按照船舶凈噸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船舶凈噸位×定額稅率(元)
三、稅收優(yōu)惠
(一)直接優(yōu)惠
下列船舶免征噸稅: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zhí)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yǎng)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9.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船舶。
(二)延期優(yōu)惠
在噸稅執(zhí)照期限內,應稅船舶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按照實際發(fā)生的天數(shù)批注延長噸稅執(zhí)照期限。
(1)避難、防疫隔離、修理,并不上下客貨;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征用;
(3)應稅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設立海關地點停泊的,船舶負責人應當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關申報納稅。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機關:海關。
2.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當日。
3.納稅期限: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4.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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