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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重整期間與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26 15:50:29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重整期間與效力

1.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

【注意】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的執(zhí)行期間。

2.管理者:債務人or管理人。

(1)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2)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可聘任經營管理者。

3.重整期間的效力

擔保權受限 
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div>
新?lián)!?/div>
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可為該借款設定擔保?!?/div>
取回權受限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對出資人的限制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div>
對管理層的限制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div>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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