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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匯票的付款
1.匯票付款的概念
匯票付款,是指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照匯票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出票是票據關系的起點,在通常情形下,付款是票據關系的終點。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票據關系全部消滅。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現實地出示票據,請求其付款的行為。
(1)提示付款的當事人。有權提示付款的,是持票人,包括持有票據的票據權利人,以及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實務中,多數的匯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開戶銀行作為代理人來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時應提供的文件。提示付款時,提示人應提交票據,還應提供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背書不連續(xù),或者持票人乃是因為票據行為之外的原因(例如法人合并)而取得票據權利,還應提供相關證據。
(3)提示付款的期間。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前所述,未在該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部分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對承兌人、出票人的票據權利仍然存在。
(4)提示付款的例外。如果票據權利人喪失了票據,就無法正常地提交票據以請求付款,只能依照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證明自己的權利,并持相應的法律文書請求付款。
如果持票人對于遠期匯票提示承兌時被拒絕,在取得付款人的拒絕證書后,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在此種情況下,持票人自然不必再毫無意義地提示付款。
此外,《票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包括因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對其提示付款,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持票人也可以不必對其提示付款。
3.付款
(1)付款人的審查。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應當進行審查。付款人的審查主要分兩個方面:票據權利的真實性;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實性。經審查無誤后,付款人即應足額付款。
(2)匯票的簽收與繳回。付款人付款時,有權要求持票人在匯票上簽收并交出匯票。
(3)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對票據權利人付款的,匯票上的票據關系全部消滅,全體票據債務人的債務消滅。
4.錯誤付款
《票據法》規(guī)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1)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錯誤付款。假如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據權利人,并且因為無過失或者輕過失而不知情,那么,付款人的付款行為與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全部票據關系均消滅。這樣,真正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也因此而消滅,只能根據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制度或者不當得利制度向獲得票據金額的當事人主張權利。
(2)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此時的付款并不發(fā)生通常情形下付款的效力,票據關系并不因此而消滅,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仍然存在,各個票據債務人(包括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仍然繼續(xù)存在。付款人因為已經對提示付款人付款而發(fā)生的損失,另行適用民法制度解決。
付款人對于票據權利的真實性問題,并無實質審查的義務,只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假如票據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付款人可以通過形式審查即發(fā)現持票人并非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即可認為付款人至少存在重大過失。
(3)期前的錯誤付款。《票據法》規(guī)定:“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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