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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重整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3/06 14:47:46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重整程序

  1.重整申請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重整期間

  (1)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營業(yè)事務執(zhí)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負責。

  【解釋】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對企業(yè)重整無保留必要的擔保財產,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4)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40條】債務人重整期間,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權利人的財產,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業(yè)事務)的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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