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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jìn)行,為了使大家的復(fù)習(xí)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xué)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稅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知識點:零售環(huán)節(jié)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征收的消費稅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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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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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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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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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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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條件的,仍在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交納消費稅的金銀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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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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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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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應(yīng)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10%);在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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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jù)一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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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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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稅銷售額÷(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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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jù)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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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銀首飾與其他產(chǎn)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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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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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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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yīng)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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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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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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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銷售金銀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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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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