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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訴訟時效的概念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1/16 16:28:22 字體:

  荀子說過:“騏驥一躍不能十步,駑馬十駕功在不舍”,這句話對于廣大的注會考生來說再合適不過。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現(xiàn)階段是預習的黃金時期,學員可以根據(jù)網(wǎng)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wǎng)校依據(jù)2016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2017年注冊會計師預習階段知識點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1.喪失勝訴權: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不喪失起訴權: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

3.不喪失實體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4.被動性: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法院不主動,需債務人主張

5.階段性: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6.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訴訟時效,不得約定延長或縮短法定期間,不得預先放棄訴訟時效。

相關鏈接:2017年注會預習階段《經濟法》第二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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