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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注會備考就是一場比拼耐力的馬拉松。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現(xiàn)階段是預習的黃金時期,希望廣大學員擼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網校依據(jù)2016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時點認定:
有限責任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
股份有限公司 | 除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發(fā)起人未按期(30日內)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③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
2.情形:
(1)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2)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3)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3.責任:
(1)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①只有協(xié)助者才承擔責任,不是所有股東、董事、高管;②承擔者不包括監(jiān)事,但包括實際控制人。
(2)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在“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rdquo;和“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責任。
(3)第三人代墊資金協(xié)助發(fā)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fā)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fā)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fā)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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