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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八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基本范圍
2.不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基本范圍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解釋1】確定債務人財產范圍的時點為“破產申請受理時”。
【解釋2】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仍屬于債務人財產。
2.不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信托、委托交易、融資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權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權取回。
?。?)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但是管理人有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從而取得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債務人工會所有的財產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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