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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十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證券交易系統(tǒng)轉讓
2.協(xié)議轉讓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1.證券交易系統(tǒng)轉讓
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tǒng)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報備和事先報批兩種情況處理。即:
“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tǒng)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股份轉讓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1)總股本不超過l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xù)3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l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xù)3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兩個條件之一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解釋】“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tǒng)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2.協(xié)議轉讓
國有股東協(xié)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xié)議簽署日為準)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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