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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銀行結算賬戶。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九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2.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3.銀行結算賬戶的取現
4.臨時存款賬戶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銀行結算賬戶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需要人民銀行核準的賬戶包括(核準制):(1)基本存款賬戶;(2)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備案類賬戶包括(備案制):(1)一般存款賬戶;(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3)其他專用存款。
【解釋】個體工商戶憑營業(yè)執(zhí)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yè)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2.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因主體資格終止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3.銀行結算賬戶的取現
(1)可以支取現金的賬戶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賬戶和個人存款賬戶。
(2)對于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比較特殊。
【解釋1】存款人可以通過臨時存款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現金收付,也就是說,臨時存款賬戶的存款人是可以支取現金的。
【解釋2】專用存款賬戶中,一律不得支取現金的主要有: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收入匯繳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4.臨時存款賬戶
存款人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設立臨時機構;
?。?)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注冊驗資;
?。?)境外機構(含港澳臺地區(qū))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fā)生的資金收付。
【解釋】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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