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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0 14:16:58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guī)定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模云鋵鶆杖说那髢敊嗌陥髠鶛啵簧形创鎮(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

允許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預先申報債權,是為避免在債務未到期時,債權人不參加破產清償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在履行保證或連帶責任后卻因破產人的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已終結,而無法行使其代位求償權。

但是,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不能再申報債權,否則就會出現(xiàn)債務人對一項破產債務向債權人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作二次重復清償,從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時,即使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對債權人分文未能清償,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履行了全部義務,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償權。

例如,破產債權數(shù)額為10萬元,破產清償比例為20%。債權人如未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保證人可以預先申報債權并先得到2萬元清償。其向債權人清償10萬元后,所承擔的擔保責任為8萬元。如果債權人自己先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可得到2萬元清償,保證人同樣須承擔8萬元的連帶責任。如果允許保證人在履行連帶責任后仍享有代位求償權,將其承擔的8萬元再次申報破產債權,則可從破產財產中再獲得1.6萬元的清償。

這將使破產財產對10萬元破產債權的法定清償數(shù)額從2萬元不當?shù)卦黾又?.6萬元,超過其他債權的破產分配比例,從而出現(xiàn)對一項債務的重復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連帶債務人數(shù)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以保障債權人能夠在各破產案件中充分實現(xiàn)連帶債務人的連帶責任。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清償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償?shù)挠囝~向保證人追償。在債務追償問題上,債權人享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shù)倪x擇權。債權人也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債務人先做清償?shù)?,相應減少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先做清償?shù)模瑐鶛嗳藢⑵渖陥蟮钠飘a債權轉移給保證人行使。

【舉例】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由丙企業(yè)提供一般保證,如果債務人被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此時丙不得再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已經到期,債權人便可以直接向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丙追償;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shù)?,對于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郑瑐鶛嗳艘蟊WC人丙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如果一般保證人先破產,債權人以100萬元債權向保證人申報債權,受償率為50%,得到清償額50萬元,這50萬元先予提存。債務到期后債務人也破產,債權人從債務人處得到清償50萬元;則債權人應當是以剩余未受償?shù)?0萬元向一般保證人申報債權,按照50%的受償率得到清償25萬。即從當時提存的50萬元中扣出25萬元清償給債權人;剩余的25萬元由法院再分配給一般保證人的其他破產債權人。

【舉例】債權人甲和債務人乙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甲向乙交付定金20萬元,后乙違約,按照定金罰則的規(guī)定,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但是債務人乙破產,此時債權人可以40萬元向債務人企業(yè)的管理人申報債權。

3.涉及保證人的債權清償

(1)債務人破產

“連帶”責任保證  債權人有三種選擇  直接要求保證人清償保證債務?!?/td>
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償?shù)挠囝~向保證人追償?!?/td>
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①債務人先做清償?shù)?,相應減少保證人的保證責任;②保證人先做清償?shù)模瑐鶛嗳藢⑵渖陥蟮钠飘a債權轉移給保證人行使?!?/td>
“補充”責任的保證  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已經到期”  債權人便可以直接向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追償。
因為,依據《擔保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td>
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  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shù)?,對于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因為,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td>

(2)保證人破產

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舉例】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由丙企業(yè)提供保證擔保,后保證人被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其保證責任不能免除。

保證人破產的,按保證債務是否到期,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保證債務“已到期”  債權人可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td>
保證債務“尚未到期”,將其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  對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可以直接申報債權求償?!?/td>
對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的追償,應當取消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先以保證債權額的全部向保證人申報債權?!?/td> 如債權人先獲得債務人清償,便應根據清償結果相應調整其對保證人的破產債權額?!?/td>
如債權人先從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行使受償權利后,再確定保證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并按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向債權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破產債權人。 

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這時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5.債務人是委托管同的委托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受托人已知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zhèn)鶆諆?yōu)先清償。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產之事實,無必要的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不當增加委托費用與報酬數(shù)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6.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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