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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追索權的期限(5.10)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5/10 08:58:57 字體:

  單選題

  201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支票,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6月12日,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

  A、2010年6月25日之前

  B、2010年8月15日之前

  C、2010年9月15日之前

  D、2010年12月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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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會計網校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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