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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學習新知識要不斷地鞏固才能記得牢。為幫助廣大學員記牢知識點,網校整理了考試相關練習題,做了這些練習題,知識點輕松記牢在心中。
單選題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該權利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稱為(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先履行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定義。
單選題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下列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要件說法正確的是( )。
A、先履行抗辯權成立的,要求兩個債務之間必須由當事人約定先后履行順序
B、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是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tài)
C、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
D、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先履行抗辯權。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所不問。所以選項A錯誤。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tài),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tài)。所以選項B錯誤。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所以選項C錯誤。
單選題
甲公司與乙空調廠簽訂一份空調的買賣合同,約定貨到后7天內甲公司付款。后乙空調廠在交貨前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甲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面臨破產的窘境。根據(jù)規(guī)定,乙空調廠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B、主張先履行抗辯權
C、主張不安抗辯權
D、主張解除合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不安抗辯權。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如: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只有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shù)膿5?,中止履行的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單選題
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 )。
A、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B、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則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C、合同自動解除
D、經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則合同自動解除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的解除。注意滿足《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 。
單選題
甲公司應乙公司之邀赴京洽談簽約,后因雙方對合同價款無法達成一致協(xié)議而未能如愿簽訂合同。對甲公司赴京發(fā)生的差旅費應由( )。
A、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B、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D、甲公司自行承擔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成立。本題中,乙公司并未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且合同也未成立,無須承擔責任。
單選題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自己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有關( )的規(guī)定。
A、不安抗辯權
B、締約過失責任
C、先履行抗辯權
D、預期違約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預期違約的概念。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自己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有關預期違約的規(guī)定。
單選題
根據(jù)《合同法》,下列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至買方,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的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C、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D、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對于選項D中的情形,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而不是“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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