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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點:稅收程序法(08.1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3 21:04:41 字體: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cta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稅考試各科目知識點總結,以下是《稅法一》科目知識點的歸納,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收程序法

1.稅款征收中

(1)滯納金:對欠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日征收欠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稅款的補征和追征制度:

①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在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的追征期為3年,在特殊情況下,追征期為5年。稅務機關在追征稅款的同時,還要追征滯納金。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地追征偷稅、抗稅的稅款、滯納金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騙取的稅款。

2.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zhí)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zhí)行措施應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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