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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08.1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8/13 21:37:35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地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nèi)實施;

(2)國務院或者經(jīng)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1)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2)稅務所可以作出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3)證監(jiān)會可以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3.受委托的組織

【注意】行政處罰委托的是組織,行政許可必須委托的是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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