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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等事宜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單、多選題的常設考點,在2017年度出現過單項選擇題。
【高頻考點】稅務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等事宜
稅務師事務所是專職從事稅務代理的工作機構,由稅務師出資設立。
1.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3)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yè);
(4)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合伙制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
2.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師事務所實施行政登記管理。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
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qū)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3.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形式、經營場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行政登記,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
(2)原《登記證書》;
(3)變更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相對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稅務機關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變更行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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