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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起算
2.中止
3.中斷
4.延長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6年、2015年、2014年、2013年、2011年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訴訟時效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一)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二)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阻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三)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四)延長:訴訟時效的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經人民法院調查確有正當理由而將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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