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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階段的"每日一練"是以基礎知識點練習為主。
下面就2024年7月1日到2024年7月7日的題目進行點評。
錯題點評:2024年7月2日
下列各項中,征收契稅的有(?。?/p>
A、某學校購買土地和房屋為職工擴建宿舍
B、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C、張先生接受單位贈與的價值100萬元的房產(chǎn)
D、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E、企業(yè)接受抵償債務的房產(chǎn)
選項A,學校購買土地、房屋用于擴建職工宿舍的,不能免征契稅;選項B,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減按1%征收契稅;選項C,房屋贈與行為,受贈人要繳納契稅;選項E,屬于征稅范圍,征收契稅。
【點評】契稅的計稅依據(jù):為不含增值稅金額。
各自情形 | 具體規(guī)定 |
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 | 土地、房屋權屬轉(zhuǎn)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 | 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jù)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zhuǎn)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 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jù)。 (2)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jīng)批準轉(zhuǎn)讓房地產(chǎn),劃撥土地性質(zhì)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chǎn)權屬轉(zhuǎn)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jīng)批準轉(zhuǎn)讓房地產(chǎn),劃撥土地性質(zhì)未發(fā)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chǎn)權屬轉(zhuǎn)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 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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