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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分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0/12 09:26:29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分離

1.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2.根據(jù)《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收繳罰款的情形有:

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被處罰人在當?shù)貨]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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