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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聽證終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1/06 14:50:43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聽證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jù)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員對證據(jù)進行調查核實后再進行聽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請對有關證據(jù)進行重新核實,或者提出延期聽證;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jīng)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4.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聽證秩序,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責令其退出聽證會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此類嚴重行為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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