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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1/28 09:08:08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1.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2.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 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 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3.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對復議決定的強制執(zhí)行分兩種情況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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