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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行政復議申請人
(一)申請人具備的條件
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注意】教材表述有誤。申請人應當為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
【示例】公安局針對甲毆打乙的行為罰款500元。甲作為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提出罰款過高;乙作為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提出罰款太少。
(二)申請人資格的轉移
復議的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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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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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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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組織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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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的特殊規(guī)定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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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業(yè)(如商事合伙):以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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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合伙組織(如個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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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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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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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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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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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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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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