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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務代理實務》學習筆記: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2/30 14:15:38 字體:

為助力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試學,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特分享了經典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其他規(guī)定

1.必經復議: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其他的,選擇復議。

2.申請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5.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提交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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