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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1/23 11:23:24 字體:

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十一章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知識點五: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具體規(guī)定

情形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
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
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
自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
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
自證據(jù)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7.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
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8.申請人依法申請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稅務機關未履行的
1)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沒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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