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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03.1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16 16:50:11 字體:

  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6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

  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

  1.破產開始的標志:法院受理破產申請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2.破產案件的管轄: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期限

接收 補充、補正材料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
【提示】補正時間不計入裁定是否受理的時間。
受理期限 債務人或清算人申請 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特殊情況,上級批準,延長15日)
債權人申請 5日法院通知債務人→7日債務人提異議→異議期滿10日法院裁定
結果 受理送達 債務人或清算人申請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申請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
不受理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受理后駁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可以裁定駁回申請→對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通知債權人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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