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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的備考戰(zhàn)鼓已經敲響,稅務師戰(zhàn)場上硝煙彌漫,為了讓還在拼搏的你們贏得這場戰(zhàn)役,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分享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夢想成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及處罰(注意處罰的額度)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④未按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扣繳義務人處罰輕一些。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欠稅行為及處罰
(1)界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的行為。
(2)處罰: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
納稅人 | 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扣繳義務人 | 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
對扣繳義務人的處罰輕一些。 |
3.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及處罰——刑事處罰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
(1)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
(2)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 |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3)對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4)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shù)額計算;
(5)有上述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4.抗稅行為及處罰
(1)界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行為
(2)處罰
①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罰金;
②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③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④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并處罰金。
5.行賄行為及處罰
納稅人向稅務人員行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①依照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②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③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6.騙稅行為及處罰
(1)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罰金。
(2)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3)構成犯罪的
①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②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③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其他違法行為及處罰
(1)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4)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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