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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cta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各位學友在論壇上發(fā)表的注稅考試各科目知識點總結,以下是《稅法一》科目知識點的歸納,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概念及分類
1.稅收管轄權的概念
稅收管轄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稅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圍內的征稅權力,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
稅收管轄權具有明顯的獨立性和排他性。獨立性是指主權國家在稅收征收管理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排他性是指在處理屬于本國稅收事務時不受外來干涉、控制和支配。
2.稅收管轄權的分類
目前世界上的稅收管轄權分為三類: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約束居民(公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居民(公民)種類 | 一般判定標準 | 特殊判定標準 |
自然人居民身份 | (1)住所標準(永久性或習慣性住所)(2)時間標準 (3)意愿標準 |
(1)以永久性住所為判定標準 (2)以同個人和經濟關系更為密切為判定標準 (3)以習慣性住所為判定標準 (4)以國籍為判定標準 (5)通過有關國家協商解決 |
法人居民身份 | 管理中心標準;總機構標準;資本控制標準;主要營業(yè)活動地標準 | 法人雙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只能由有關國家之間協商解決 |
公民身份 | 該人與本國是否有法律聯結因素,即公民身份。目前實行公民管轄權的國家基本采用兩個標準 自然人——國籍標準 法人——登記注冊標準 |
2.約束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自然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標準標準包括住所標準、時間標準、意愿標準,不含籍貫標準。
目前世界上的稅收管轄權分為三類: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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