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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公司概述
知識點五、公司其他有關制度
一、公司資本制度
(一)公司資本三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予以明確并載明,認足或募足資本的最低限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
2.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xù)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這是資本確定原則的延伸。具體體現在: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提示:發(fā)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fā)起人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或者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股票發(fā)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標的。
3.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總額一旦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
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1.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2.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分配的法定順序是:①彌補虧損。②提取法定公積金。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③提取任意公積金,即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④支付股利。即將所余利潤分配給股東。
提示: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法定公積金60萬,留存的法定公積金=100*25%=25萬,所以,可以轉增60-25=35萬資本。
3.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的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公司債券制度
1.公司債券種類
(1)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
(2)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這種公司債券在發(fā)行時規(guī)定了轉換為公司股票的條件與辦法,當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擁有將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選擇權。
2.公司債券的發(fā)行條件
(1)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
(2)不得再次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①前一次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②對已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
③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本次發(fā)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2)公司債券實際發(fā)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fā)行條件。
4.公司債券的發(fā)行要求
發(fā)行公司債券,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發(fā)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符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核準的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5.公司債券的發(fā)行程序
(1)申請發(fā)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公司董事會制訂方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
(2)發(fā)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申報。公司全體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
(3)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從業(yè)資格的人員簽署。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經辦律師簽署。
6.公司債券的轉讓
(1)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
(2)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重點)
1.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提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股東訴訟
1.公司決議瑕疵的訴訟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 違反公司章程
決議內容 無效 可撤銷
召集程序、表決方式 可撤銷 可撤銷
2.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個別)“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代位(公司)訴訟
(1)先訴請求
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犯錯誤:找監(jiān)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監(jiān)事”犯錯誤:找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代位訴訟
①監(jiān)事會、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給公司造成損失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解散公司的訴訟
(1)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①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規(guī)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③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訴訟保全。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訴訟其他當事人
①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②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③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6)審理
①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
②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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