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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主體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7/22 13:52:5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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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主體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職權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權名責的社會組織

1.社會組織:個人(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示例】交警對司機罰款,交警不是行政主體。

2.享有行政權力:立法機關(如人大)、司法機關(如法院)、黨務機關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以自己的名義行使:

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  以內部機構、派出機構的名義,是行政主體 
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  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內部機構、派出機構不是行政主體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不是行政主體 

【示例1】甲稅務所為乙稅務局的派出機構,若對丙公司處以1000元罰款,可以甲稅務所名義,即甲為行政主體。

【示例2】甲稅務所為乙稅務局的派出機構,若吊銷丙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由于超出授權范圍,所以只能以乙稅務局的名義(蓋乙的章),即乙為行政主體。

【示例3】甲行政機關委托乙行使行政權力,應當以甲行政機關的名義,蓋甲的章,甲為行政主體。將來若被起訴,也是由甲作為被告。

4.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不是行政主體。

(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

1.行政職權的特征: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權、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查權等。

(2)優(yōu)益性:包括優(yōu)先權和受益權

【示例1】優(yōu)先權:追犯人可以征用百姓的車。

【示例2】受益權:國家向行政主體提供行政經費。

【注意】行政受益權VS行政相對人的受益權:

行政相對人的受益權表現為就業(yè)權;享受養(yǎng)老、保險、救濟金等社會福利的權利;獲得許可、獎勵、減免稅等其他利益的權利;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等。

(3)支配性(公定力):行政職權一經行使,即被推定為有效,在被撤銷之前,相對人必須遵守執(zhí)行。

【示例】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罰款,即便相對人認為罰款罰多了,也還是得先交罰款。后續(xù)再通過復議、行政訴訟來解決。

(4)不可自由處分性:未經法律許可一般不得隨意轉移、不得隨意放棄或拋棄。 2.行政職權的內容:

(1)行政立法權(不包括人大,因為不是行政機關);(2)行政解釋權;(3)行政決定權;(4)行政許可權;(5)行政命令權;(6)行政執(zhí)行權(有職權或有授權);(7)行政監(jiān)督檢查權;(8)行政強制權(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9)行政處罰權;(10)行政司法權(行政主體作為第三人,在法定范圍內對一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進行裁判處理的權力,包括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和行政復議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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