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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概述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范的相對方(外部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VS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行政主體對內部相對人(即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處理。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主要內容:設定權法定、依據法定、主體法定、程序法定。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1.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非意味著可以以罰代刑,也非意味著可以以教代罰。
2.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分析】責令改正并非行政處罰的必要程序,屬于行政命令。
【鏈接】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如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P55)
(四)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1.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五)監(jiān)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查審分離: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罰繳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六)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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