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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張某租賃李某的房屋居住。2013年1月5日,李某提出支付租金要求,張某拒絕向李某支付已到期租金。2013年4月,李某出差遭遇車禍后,住院20天,此期間未要求張某支付租金。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李某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向張某收取租金的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A、自2013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5日
B、自2013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25日
C、自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
D、自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25日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短期訴訟時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13年1月5日—2014年1月5日。中止訴訟時效是在訴訟時效結束前6個月內,本題由于不可抗力發(fā)生在6個月之前,而且在6個月時已經(jīng)消除,因此,訴訟時效期間還是2013年1月5日—2014年1月5日。
注冊稅務師考試《財務與會計》每日一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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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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