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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張某、王某和趙某于2013年3月簽訂了散伙協(xié)議,約定登記在趙某名下的合伙房屋歸張某、王某共有。后趙某未履行協(xié)議。于同年8月,趙某將房屋賣給了不知情的徐某,并將房屋交付給徐某,但未辦理過戶。9月,趙某死亡,趙曉為其唯一繼承人。12月,趙曉將房屋贈給女友孫某,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p>
A、2013年3月,張某、王某按份共有房屋
B、2013年8月,徐某為房屋所有人
C、2013年9月,趙曉為房屋所有人
D、2013年12月,孫某為房屋所有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物權(quán)法的基本原則——公示、公信原則。2013年3月張某、王某、趙某三人約定登記在趙某名下的合伙房屋歸張某、王某共有。該約定雖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所有權(quán)仍然歸趙某所有。所以選項A錯誤。趙某沒有為徐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因此,此時房屋所有權(quán)人仍然是趙某。所以選項B錯誤。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quán)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因此,2013年9月趙某死亡,趙曉為其唯一繼承人,法定繼承趙某的房屋,此時,趙曉是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選項C正確。2013年12月趙曉將房屋贈與女友孫某,雙方雖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但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因此,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仍然是趙曉。所以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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