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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承攬合同

2013/12/0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字體: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識點十九、承攬合同

  1.交由第三人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檢驗

 。1)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shù)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單方解除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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