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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考點: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整理 編輯: 2015/10/29 14:23:10 字體:

2015年經濟師考試時間是11月7日,現(xiàn)在已經是備考沖刺階段,為了幫助您更好的通過2015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網校整理了2015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考點,供您參考,祝您學習愉快!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民法的調整對象。我國民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平等主體,是指參與民事關系而處于平等地位的當事人,他們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獨立的民事主體,相互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非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如基于權力服從的行政關系中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不由民法調整。例如,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以及企業(yè)內部等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行政管理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主要由有關經濟法、行政法調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規(guī)定。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個方面:①民事財產關系。民事財產關系的基本內容是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歸屬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是指民事主體為獲取利益而相互交換財產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權債務關系。財產歸屬關系與財產流轉關系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財產舊屬關系是財產流轉關系的前提,財產流轉關系又常常是財產歸屬關系的發(fā)生根據。②民事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基于人格和身份而發(fā)生的、與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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