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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范圍: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3.申請: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2)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行政復議:
?。?)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法;
(2)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6.決定種類:
?、倬S持;②要求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蹧Q定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7.送達生效;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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