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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簽訂勞動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寧城 2019/12/10 09:44:1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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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基礎》第八章“簽訂勞動合同”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提問:

【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

答疑老師回復:

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不得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②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更多推薦: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答疑精華匯總-《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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