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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服務期(07.0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07 16:02:26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服務期(★★)(13年單選、判斷;14年不定項)

  (1)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服務期超過合同期的,合同期順延,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注意1】培訓費用必須“有憑證”。

  【注意2】約定服務期,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違約責任

  ①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谶`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蹖σ崖男胁糠址掌谙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解除勞動合同后的違約金問題

 ?、俜掌跐M,勞動合同期亦滿,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違約金。

  ②勞動合同期滿,服務期未滿,勞動合同應順延,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則需支付違約金。

 ?、蹫榉乐箍赡艹霈F的規(guī)避賠償責任,若“勞動者”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苡萌藛挝慌c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由于“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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