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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答疑精華:時效中止(08.1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8/10 08:02:42 字體:

  【答疑總結】

  【問題】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解答】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其他障礙包括:

 ?、贆嗬磺趾Φ臒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诶^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qū)е逻z產(chǎn)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試題內(nèi)容】

  【例題·單選題】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8月1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危害直至9月30日才消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8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8月31日之前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題目中的不可抗力并沒有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此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初級會計職稱答疑精華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時效中止

  問題詳細內(nèi)容:

  那如果出現(xiàn)不可抗力的因素在一年的中間,不完全在后六個月內(nèi),那怎么計算?

  答疑老師回復:

  從最后6個月開始的那天開始中止,不計入訴訟時效,6個月之前的計算在訴訟時效內(nèi)。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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