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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知識點《經(jīng)濟法基礎》: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25 17:17:31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訂立合同 不訂立合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超過規(guī)定、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履行合同 單位不按期支付勞動者應得報酬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付“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解除或終止合同 合法解除或終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補償金義務,經(jīng)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付“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就不再支付補償金)
【區(qū)分】“合法”解除或終止合同但不支付補償與“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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