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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注意:
(1)以“金額”、“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2)貨物運輸合同以運輸費用為計稅依據,不包括裝卸費、運輸貨物的價值等。
(3)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yè)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yè)賬簿、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shù)作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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