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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企業(y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企業(y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基本原則、管理要求以及稅務機關追溯調整年限等相關問題。
隨著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的深入開展,BEPS成果如何落地,成為世界各國稅務機關近期工作的重點。2014年11月結束的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第九次峰會,各國領導人在打擊國際逃避稅方面達成共識,成為G20框架下國際稅收征管合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全球實施BEPS行動計劃和打擊國際逃避稅的大環(huán)境下,2014年稅務總局在全國開展了“對外支付大額費用”的摸底排查。排查發(fā)現,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不斷深入,跨國企業(y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不合理費用的現象在我國時有發(fā)生,導致稅基侵蝕,造成稅款流失。稅務總局加強對外支付費用的轉讓定價管理,是繼規(guī)范一般反避稅管理和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財產企業(yè)所得稅之后,推出的又一項落實BEPS行動計劃、打擊跨國逃避稅的舉措。
公告明確,企業(y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fā)生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公告還列明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支付費用的4種情形: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二是就關聯方提供的不能給企業(yè)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支付服務費;三是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chuàng)造作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四是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公告的另一個亮點是首次在中國提出了從受益性角度分析勞務費支付的合理性。”上述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企業(y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中勞務費占了很大比重,各種勞務或服務項目名目繁多,其中有的勞務或服務項目是企業(yè)不需要且不能為其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為此,公告借鑒OECD集團勞務分析思路,提出在判定勞務費支付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時,應進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企業(yè)接受的勞務是否能夠為其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并明確企業(yè)接受關聯方提供的不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的勞務而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對企業(y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管理要求,提示了企業(yè)可能存在的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交易風險,將在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促進企業(yè)規(guī)范經營,提高稅收遵從度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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